行贿人黑名单制度3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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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黑名单制度3篇(完整)

G管理模式之“人+制度+创新” 篇一

人社局制度机制风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管

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安全稳健运

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公司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1、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2、实现公司内外部信息沟通的真实、可靠。

3、确保法律法规的遵循。

4、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5、确保公司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使其不因灾害

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条公司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第四条按照公司目标的不同对风险进行分类,公司风险分为:战略风险、

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1、战略风险:没有制定或制定的战略决策不正确,影响战略目标实现的负

面因素。

2、经营风险:经营决策的不当,妨碍或影响经营目标实现的因素。

3、财务风险:包括财务报告失真风险、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和舞弊风险。

(1) 财务报告失真风险。没有完全按照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组

织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导致财务会计报告

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

(2) 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导致公司的资产如设备、存货、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变现能力的降低或消

失。

(3) 舞弊风险。以故意的行为获得不公平或非正当的收益。

4、法律风险:没有全面、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市的

证券监管规定,影响合规性目标实现的因素。

第五条按风险能否为公司带来盈利机会,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机会风

险。

第六条按照风险的影响程度,风险分为一般风险和重要风险。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子)公司。

第二章 风险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内部审计部门和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为风险管理第二道防线;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为风险管理

第三道防线。

第九条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在风险、控制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内控部门制定的风险评估的总体方案,根据

业务分工,配合内控项目组识别、分析相关业务流程的风险,确定风险反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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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识别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方案,按照公司确定的控制设计方法和描

述工具,设计并记录相关控制,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修改完善控制设计。包括:

建立控制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工具描述业务流程,编制风险控制文档和

程序文件等。

3、组织控制制度的实施,监督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收集、分析控

制缺陷,提出控制缺陷改进意见并予以实施,对于重大缺陷和实质性漏洞,除向

部门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外,还应向公司内控项目组反馈情况,以便公司内控项目

监控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

4、配合内部审计等部门对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事件进行调

查、处理。

第十条分(子)公司、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和职责分工的设置,分别参照

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 风险管理初始信息的收集

第十一条广泛、持续不断地收集与公司风险和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外部

初始信息,包括历史数据和未来预测,应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职责分工落实到各有

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

第十二条在战略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公司战略风险失控导致公司蒙

受损失的案例,并收集与公司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技术环境、市场需求、竞争

状况等方面的重要信息,重点关注本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投融资计划、年度经

营目标、经营战略,以及编制这些战略、规划、计划、目标的有关依据。

第十三条在财务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公司财务风险失控导致危机的

案例,收集与公司获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指标的重要信

息,重点关注成本核算、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中曾发生或易发生错误的业务

流程或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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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在经营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公司忽视市场风险、缺乏应对

措施导致公司蒙受损失的案例,收集与公司产品结构、市场需求、竞争对手、主

要客户和供应商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对现有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操作运行情况进

行的监管、运行评价及持续改进,分析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和能力。

第十五条在法律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公司忽视法律法规风险、缺乏

应对措施导致分公司蒙受损失的案例,收集与公司法律环境、员工道德、重大协

议合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对收集的初始信息应进行必要的筛癣提炼、对比、分类、

组合,以便进行风险评估。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公司风险评估主要经过确立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接受程度、目标

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反应等五个基本程序来进行。

第十八条确立公司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接受程度是公司进行风险评估的

基矗

1、公司风险管理理念是公司如何认知整个经营过程(从战略制定和实施到

公司日常活动)中的"风险为特征的公司共有的信念和态度。公司实行稳健的风险

管理理念,对于高风险投资项目采取谨慎介入的态度。

2、风险接受程度是指公司在追求目标实现过程中愿意接受的风险程度。一

般来讲,公司可将风险接受程度分为三类:“高”、“中”、或“低”。公司从

定性角度考虑风险接受程度,整体上讲,公司把风险接受程度确定为“低”类,

即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采取谨慎的风险管理态度,可以接受较低程度的风险

发生。

公司的风险接受程度选择也与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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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目标制定是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对策的前提。公司必须首

先制定目标,在此之后,才能识别和评估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并且采取必要的行

动对这些风险实施控制。公司目标包括战略目标、经营目标、合规性目标和财务

报告目标四个方面。目标确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公

司战略发展计划,符合上交所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条风险识别就是识别可能阻碍实现公司目标、阻碍公司创造价值或

侵蚀现有价值的因素。公司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小组讨论、专家咨询、情景分析

政策分析、行业标杆比较、访谈法等识别风险。

第二十一条分析主要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目标的影响程度两个

角度来分析。风险分析方法一般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组合而成。在风险分析不适

宜采取定量分析的情况下,或者用于定量分析所需要的足够可信的数据无法获

得,或者获取成本很高时,公司通常使用定性分析法。

公司对风险进行分析,确认哪些风险应当引起重视、哪些风险予以一般关注,

对于需要重视的风险,再进一步划分,分别确认为“重要风险”与“一般风险”,

从而为风险对策奠定基矗风险的重要程度的判断主要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

影响程度来确定的。

1、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属于“极小可能发生”的该风险就可不被关注。

2、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高于或等于“可能发生”,且风险的影响程度小,

就将该类风险确定为一般风险。

3、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等于或高于“风险可能发生”,且风险的影响程

度大,就将该类风险确定为重要风险。

第二十二条对策。公司在进行风险分析后,应该根据风险分析结果,结合

风险发生的原因选择风险应对方案:规避风险、接受风险、减少风险或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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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避风险:推出产生风险的各种活动。规避风险的例子可能有退出使用

一条生产线、停止向一个新的地理区域市场扩大业务,或者出售公司的一个分支。

2、减少风险:采取行动减少风险的可能性或降低风险影响程度或两者同时

降低。减少风险一般涉及大量的日常经营决策。

3、分担风险:通过将风险转移或者分担部分风险来减少风险的可能性和影

响。常见的方法包括购买保险产品、实施期货的套期保值交易或将某一活动外包。

4、接受风险:不采取任何行动去影响风险的可能性或影响。风险分析后,

确定风险应对方案时,公司应考虑以下因素:

1、风险应对方案对风险可能性和风险程度的影响,风险应对方案是否与公

司的风险容忍度一致。

2、对方案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3、对方案中可能的机遇与相关的风险进行比较。

4、充分考虑多种风险应对方案的组合。

第五章 管理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 司根据风险应对策略,针对各类风险或每一项重大风险制定风

险管理解决方案。方案一般应包括风险解决的具体目标,所需的组织领导,所涉

及的管理及业务流程,所需的条件、手段等资源,风险事件发生前、中、后所采

取的具体应对措施以及风险管理工具。

第二十四条经营战略与风险策略一致、风险控制与运营效率及效果相平衡

的原则,公司制定风险解决的内控方案,针对重大风险所涉及的各管理及业务流

程,制定涵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要把

关键环节作为控制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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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制定合理、有效的内控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内控岗位授权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各岗位明确规定授权的对象、

条件、范围和额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作出风险性决定;

2、建立内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人于接受报告人,报告的时间、内容、

频率、传递路线、负责处理报告的部门和人员等;

3、建立内控批准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批准的程序、条

件、范围和额度、必备文件以及有权批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责任;

4、建立内控责任制度。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

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

5、建立内控审计检查制度。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明确规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审计检查的部门等;

6、建立内控考核评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公司应把各业务单位风险管理执行

情况与绩效薪酬挂钩;

7、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对重大风险进行持续不断的监测,及时发布预

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控制措施;

8、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加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

成由公司决策层主导、公司法律部牵头、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

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完善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制度;

9、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不相容职责的分离。主要包括:

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和稽核检查等职责。对内控所涉及的

重要岗位可设置一岗双人、双职、双责,相互制约;明确该岗位的上级部门或人

员对其应采取的监督措施和应负的监督责任;将该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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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

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章 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第二十七条公司建立贯穿于整个风险管理基本流程,连接各上下级、各部

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完整,为

风险管理监督与改进奠定基矗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

和检验,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其检查、检验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风险管理职能

部门。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能

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进行监管评价,监督评价报告应

直接报送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此项工作也可结合年度审计、任期

审计、离任审计或专项审计工作一并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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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制度和绩效双轨模式 篇二

人、制度和绩效双轨模式,是人力资源专家在过往的企业顾问案和实践中提炼和归纳的,其内涵源于理念体系的完善和经营决策的制约及“企业人”提升等;其调节与控制是由制度建设去铺垫和维持的。也就是从管理制度到制度管理,进而实行以绩效管理为导向,实现经营决策下的企业目标达成。这样的模式运作其过程每一个沟通点都是匹配人员使用与激活能力的过程。

人是制度创新的基础,制度是产生绩效的根源;而绩效又是保障制度得以实施的关键,正所谓:质量决定数量,数量提升效量,效量凝聚力量。人、制度和绩效双轨模式的建立可进一步调节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制度化建设的进一步完善。这样循序渐进能够让企业与员工都进入良性运作状态,获得人与事管理和企业文化融会贯通的稳定效果。

在绩效制度执行上实施双轨制,即形成决策自上而下,达成目标自下而上,

比如,在考评制度和程序上从基层员工开始,进而到中层人员,然后是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考评,形成由下而上的过程。

在实际运用上,通常是由基层部门的主管对其直属下级进行考评,包括员工个人的工作行为、员工个人的工作效果以及影响其行为的个人特征及品质等;在基层考评的基础上,进行中层部门的考评,既包括中层负责人的个人工作行为与绩效,也包括该部门总体的工作绩效;在完成两级考评之后,由其主要决策者评价企业的经营完成情况。

人力资源的顾问心得和分享是:凡事都是一分为二或是合二为一的,要达成制度规范与灵活运用,体现人、制度和绩效双轨模式的有效运用;应注重以下两点:

第一点,每一制度和环节都是相辅相成的,应从不同层次与角度去把握;关键在于企业运营系统优化与组合中达成实际的配套性。比如:如何达成人与制度的相适应,方能激发工作能动性,体现绩效的成果。

第二点,懂得运用制度的约束性,又要适时把握其灵活性。在有效维护和支持企业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的同时,也要充足考虑人的承接程度。仅仅是强调单方面成效,往往是事倍功半的。

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 篇三

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

为提高离岸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防范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保护境内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日前,保监会印发《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业内专家表示,《通知》完善了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对于防范境外金融风险通过再保险交易跨境传递,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对接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所谓离岸再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以再保险方式(包括以转分保方式)分入境内保险公司业务的再保险接受人,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再保险共同体、劳合社及辛迪加,以及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类型保险机构。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参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离岸再保险人不断增多,我国离岸再保险分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逐步显现。

和,保监会先后印发《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12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8号),将国际信用评级作为防范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主要手段。但监管实践表明,国际信用评级对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评估存在滞后性,仅依靠国际信用评级这一手段,无法有效防范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

事实上,由于离岸再保险人具有分布广、境内无机构、无法直接监管、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其信用风险是各国再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市场人士指出,保监会此次下发的《通知》相比8月12日的征求意见稿并无明显出入,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保监发〔2015〕22号)相对接,主要从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担保的范围和形式、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和担保措施的使用等方面,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据介绍,此前“偿二代”已经考虑了担保措施对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影响,针对离岸再保险人有无担保措施,“偿二代”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在计算分出业务的资本要求时适用不同的风险因子,但未对何为认可的担保措施作出规定。此次《通知》出台,是对此规定的细化。

详细明确担保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可以就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等再保险信用风险暴露要求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通知》认可的担保措施包括存款资金、备用信用证和其他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

而且,《通知》明确要求作为担保措施的存款资金应存入再保险分出人在境内商业银行的账户,并规定备用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清洁的、无条件的、不受备用信用证以外的任何条件限制,其索赔和偿付应在中国境内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机构应为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或信用评级不低于AA-,且与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在开证机构不满足《通知》规定的资质要求时,备用信用证应由满足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保兑。

据了解,自8月保险业“新国十条”出台,并提出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以来,各路资本纷纷参股设立再保险公司。208月,泛海控股(000046,股吧)联合史玉柱控制的巨人投资等5家公司,出资100亿元设立亚太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月,上市公司爱仕达(002403,股吧)、七匹狼(002029,股吧)等7家公司共同发起成立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市场机构测算,我国再保险市场空间将达到3365亿元。

根据保监会此前的起草说明,中国离岸再保险人制度主要借鉴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再保险监管经验。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印发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改变了我国再保险市场仅依靠国际信用评级防范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不足。

附《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各保险公司:

为提高离岸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保护境内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促进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内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通知所称离岸再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以再保险方式(包括以转分保方式)分入境内保险公司业务的再保险接受人,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再保险共同体、劳合社及辛迪加,以及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类型保险机构。

二、境内保险公司可以要求离岸再保险人就以下风险暴露提供担保措施:

(一)应收分保款项。

(二)应收分保准备金。

三、离岸再保险人可以提供下列一种或多种担保措施:

(一)再保险接受人留存在或存入再保险分出人银行账户的、用以保障再保险分出人的再保险业务摊回款项的存款资金。

(二)再保险接受人申请为再保险分出人签发的、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备用信用证。

(三)其他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

四、离岸再保险人提供存款资金作为担保措施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存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二)应存入再保险分出人的银行账户。

(三)可由再保险分出人支取,并完全受再保险分出人控制。

(四)存款资金自存入再保险分出人的银行账户之日起,至少一个季度之内不能转回再保险接受人银行账户。在再保险合同结清的情况下,存款资金的转回不受前述一个季度期限的限制。

五、离岸再保险人提供的备用信用证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是不可撤销的。

(二)是清洁的,指备用信用证本身不应提及除相关再保险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协议、文件或实体。

(三)是无条件的,指受益人仅需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出示有关材料提出索赔申请即可获得资金。

(四)受益人应为再保险交易的境内再保险分出人。

(五)应标明其不受备用信用证以外的任何条件限制。

(六)应标明备用信用证开证机构的义务不以备用信用证的追偿为条件。

(七)应标明签发日和到期日。

(八)提出索赔和偿付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备用信用证的期限至少为一年,并应包含“自动展期条款”。“自动展期条款”应规定备用信用证自动展期,开证机构如果决定备用信用证不展期,至少应在备用信用证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受益人。

六、以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措施的,开证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或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与各主要评级机构对其财务实力评级结果的对应关系,应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的相关规定为准。如果商业银行有多个财务实力评级结果,应以其最低的财务实力评级结果所对应的信用评级为准。

(三)商业银行与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如备用信用证的开证机构不满足本通知第六条任一款要求,则该备用信用证应由满足第六条要求的商业银行保兑。

八、需要保兑的备用信用证除应满足本通知第五条中的`第(一)至(八)款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备用信用证应由银行签发。

(二)备用信用证上应标明保兑机构。

(三)备用信用证的期限至少为一年,并应包含“自动展期条款”。“自动展期条款”应规定备用信用证自动展期,开证机构如果决定备用信用证不展期,至少应在备用信用证到期日60天前书面通知受益人。

九、商业银行为备用信用证提供的保兑函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不可撤销的。

(二)是清洁的,但可提及所保兑的备用信用证。

(三)是无条件的,指受益人仅需按照保兑函的要求出示有关材料提出索赔申请即可获得资金。

(四)受益人应为再保险交易的境内再保险分出人。

(五)应标明其不受该保兑函或其保兑的备用信用证以外的任何条件限制。

(六)应标明保兑机构的义务不以保兑函的追偿为条件。

(七)应标明签发日和到期日,且到期日不得晚于其保兑的备用信用证的到期日。

(八)应包含“自动展期条款”。“自动展期条款”应规定保兑函自动展期,保兑机构如果决定保兑函不展期,应至少在保兑函到期日60天前书面通知受益人。

(九)提出索赔和偿付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十、若开证机构或保兑机构在备用信用证或保兑函签发日后不再满足本通知第六条的要求,离岸再保险人应及时选择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签发新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兑函。在开证机构或保兑机构不满足上述要求之日起90天内,原备用信用证或保兑函仍可被视为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担保措施。逾期,该备用信用证或保兑函将不再被视为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担保措施。

十一、备用信用证或保兑函原件应于签发日起30天内且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报送截止日前送达境内保险公司。

十二、境内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评估,在适用有担保措施的风险因子计算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风险暴露应以离岸再保险人为该再保险合同所提供的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担保措施的合计担保金额为限。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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